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流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偷偷在烟弹里面加“料”——依托咪酯。这种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成瘾性强,被称为“上头电子烟”,然而,这种“电子烟”可不是普通电子烟高杠杆资本分配,而是新型毒品!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广州天河法院通报了两起涉及“电子烟”的刑事案件。
案例一:
这种电子烟“上头”“上瘾”,更“上刑”
24岁的王某初中毕业后换了多份工作,仍一事无成,还欠下了债务。为了麻痹自己,他迷上了吸食电子烟,还将手上多余的电子烟转手售卖牟利。
2023年,王某分两次将3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出售给了未成年人小李,共获利800元。王某17岁的女友余某(另案处理)看到售卖“电子烟”可以挣钱,也帮忙在朋友圈等渠道发布广告招揽生意。王某承诺余某,她每售出一支电子烟弹,可以获得50元的好处费。不久后,有人联系余某,表示想要购买电子烟弹,余某便从男友王某那里拿了3支电子烟弹装在烟盒里,以135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随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3支电子烟净重共2.50克,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同日,王某也被抓获归案。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依托咪酯为国家列管药品,仍然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王某还具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男子出狱后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当场抓获
陈某今年25岁,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然而,刑满释放后的他,又因迷上“电子烟”而再次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阿豪是个警惕心很强的小伙子。2023年某天,他在家中刷手机时收到了陈某给他发的QQ信息,陈某表示他在卖一种特别的电子烟弹,这种电子烟外观跟普通电子烟没什么区别,但是吸食后会“上头”,让人感到轻松愉悦。看过不少贩卖毒品普法案例的阿豪瞬间感觉不对劲,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
为了引出陈某,阿豪在QQ上假意答应陈某要花费900元购买两个电子烟弹,并约定在陈某住所附近交易,随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陈某贩卖的电子烟净重共2.25克,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后来,公安机关在陈某的住所又缴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胆弹9个,净重共9.92克。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仍然通过发布聊天信息等方式,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
当心涉毒品违法犯罪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四会便开启了另一种活力,各大商圈人头攒动,热闹非凡。瓦栏勾舍、街角食肆也是灯火通明,欢声笑语。
依托咪酯,是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属于麻醉药品。不法分子通常将其添加在普通烟丝或电子烟油等产品中贩卖。
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的电子烟外观一致,成瘾性强、隐蔽性大。吸食者会出现眩晕、站立不稳、昏厥摔倒等状态,也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也容易导致呼吸暂停等情况;长期滥用者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造成影响,严重者可导致窒息、休克甚至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明确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可能涉毒品违法犯罪。
天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勿要贪图一时刺激,以身试法,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此作为“赚钱”门道,最终走上涉毒违法犯罪道路。
另外,我国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惩处。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很容易在不法分子的迷惑下误吸或在蝇头小利的引诱下沦为贩毒帮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切实尽到家庭监管和教育的责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引导孩子拒绝沾染毒品;广大青少年也要洁身自好,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新型毒品。
南方+记者 孟健
通讯员 魏碧湖 钟晓丹